(2016)川0182民初3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与成都泰和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成都泰和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3895号原告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207076,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99-309号闽南大厦1501-1室。法定代表人邝锦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波,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龙,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泰和置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567181703G,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濛阳镇濛阳新城商业中心宝兴街37号二楼。法定代表人田宇红。原告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泰和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84元,由原告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兴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