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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民初3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道友与刘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友,刘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3912号原告:张道友,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基、陈攸丹,福建立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财,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张道友与被告刘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张道友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道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道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道友负担。审判员  陈景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