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11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杨喜林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喜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11刑初180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喜林,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河南省,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12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7月5日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案件起诉至法院后,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公诉刑诉(20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喜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5日转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连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喜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杨喜林在新乡市牧野区小朱庄珠峰社区某社区北区8号楼1单元口随地小便,被害人黄某2上前制止时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杨喜林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黄某2致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黄某2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杨喜林赔偿被害人黄某27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黄某2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喜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杨喜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予辩解、辩护。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杨喜林在新乡市牧野区小朱庄珠峰社区某社区北区8号楼1单元口随地小便,被害人黄某2上前制止时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杨喜林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黄某2致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黄某2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杨喜林赔偿被害人黄某27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黄某2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杨喜林的照片、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杨喜林的基本情况及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2、违法犯罪网络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杨喜林无犯罪前科。3、现场图及现场照片。4、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杨喜林被上网追逃,于2015年12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抓获并移交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的情况。5、住院病历证实被害人的伤情。6、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黄某2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7、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杨喜林赔偿被害人黄某27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黄某2的谅解。8、视听资料。9、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说明证实被害人黄某2对被告人杨喜林进行辨认的情况。10、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1日15点左右,其正在新乡市牧野区小朱庄朱峰社区北区其正在新乡市牧野区某社区北区8号楼1单元西户家中,就听外面有人吵吵就出来看,看见一个女子在楼前扶其爷爷,不让其爷爷往其楼东边的路上停车的跟前去,其爷爷就让其给其爸打电话,其回家拿电话出来时看见爷爷躺在地上了,后看见好几个人从7号楼出来了,其爷爷就让其把停在路边的车的车牌号记下来,其就去记了,后从7号楼出来的人就进到停在8号楼东边的那辆车上走了。11、证人侯某的证言证实,其当时正在8号楼东边那干活了,就过来一辆车,从车上下来个男的就去8号楼单元口小便了,8号楼一楼住的老头看见后就说那个男的,后那个男的就朝老头胸上、脸上打,把老头打翻后那个男的就走了,这时就有一个较胖穿红色衣服的女的从7号楼西单元楼上下来,当时在楼下站着,就去扶那个老头,后来那个女的也走了。1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1日15时左右,其开车去新乡市牧野区共产主义大桥北边的路西小区去接人其开车去新乡市牧野区某桥北边的路西小区去接人,当时是张铁柱张某给其打电话让去接他,其去小区接人的时候张铁柱张某给其打电话让到新乡市中原路一个派出所门口接一男一女,其接着他们后就去共产主义大某桥北边小区接张铁柱张某了。其到小区后,就把车停在一个楼的楼下路边,当车头朝北时车上的一男一女就下车了,其就把车停在路东车头朝南。后就听见有人喊,其下车看见从其车上下来的女子跪着搂着一个老先生在哭,从其车上下来的男子从车后面的楼的北边往东走了。过了一会儿,搂着老头的女子也离开了,后张铁柱张某和几个人从车后的楼上下来上车,和张铁柱张某一起下车搂老头的女子也要坐车,其没让坐,其说有事了,打架了,让她去跟人家协商,这时有一个女的来到车后对着车拍照,其就说打架和其没关系要开车走,拍就拍吧,其开着车走到市政府那时,有人给张铁柱张某打电话让在市政府附近等,后来了一辆白色轿车把一男一女,就是坐车到小区的两人,其就问事情怎么样了,他们说处理好了,派出所的人去了,后他们就坐其车走了,其把他们送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张旺村后就开车回新乡了其把他们送到安徽省阜阳市某村后就开车回新乡了。1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1日中午,其和爱人杨喜林在新乡市市区吃过午饭到朱峰社区杨富林家接人回临泉县老家其和爱人杨喜林在新乡市市区吃过午饭到某社区杨某家接人回临泉县老家,当天中午杨喜林喝了点酒,到杨富林杨某家楼下是想解手,于是就下车去西边一个楼边小便,当时有一个老先生在菜地浇地,看到杨喜林小便就制止,当时杨喜林酒喝多了和老先生吵了几句,老先生用浇地用的棍子敲了杨喜林一下,杨喜林就还手和老先生互相打了几下,其看到就下车拦,到两人身边拉开两人,其把杨喜林拉走后又给老先生道歉,后其拉着杨喜林把他推到车上离开了。14、被害人黄某2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11日下午具体时间不清楚,其正在小朱庄珠峰社区某社区北区8号楼前面浇菜,看见一个男子在8号楼1单元口东边墙边小便,就说了几句,男子就朝其鼻子上打,其就拿舀水的木头棍朝男子打了一下,男子就朝其脸上打,其就用木棍捣那个男的胸腹部,男子就把其打翻到铁架跟。其站起后有一个女的就去扶其,其说让打电话给其儿子,那个女的不让打电话,一直喊其叔,后他们跑了。15、被告人杨喜林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元月份,具体哪天记不清了,其在新乡市吃过饭后,打电话让人接其回老家,其上车后司机说去新乡市小朱庄拉个人其上车后司机说去新乡市某庄拉个人,到了新乡市小朱庄路西家属院到了新乡市某庄路西家属院,因其喝了酒,就下车去解手,其到了家属院最西边最后一栋楼东边一单元一楼旁边解手,解完手准备走时,一位老先生说不让在这解手,其就用拳头殴打了老先生,后其就上车回老家了。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喜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喜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郝章勇代理审判员 郭 方人民陪审员 邱么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赵茹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