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民初4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盐城市大丰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晓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大丰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晓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4570号原告:盐城市大丰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盐城市大丰区恒生商城1幢1030室。法定代表人:解楼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存华,盐城市大丰区万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晓健。原告盐城市大丰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物业公司)与被告陈晓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润河物业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天物业公司以“书面催交有瑕疵”为由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市大丰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润河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