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执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侯福刚与王振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623执951号本院在执行侯福刚与王振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王振军在法定的期限内拒不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王振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李学伟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六年���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车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