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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4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丁永恒与刘瑞虎、乔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永恒,刘瑞虎,乔恩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5民初4055号原告:丁永恒,男,199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刘瑞虎,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乔恩芳,女,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丁永恒与被告刘瑞虎、乔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永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瑞虎、乔恩芳经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丁永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1515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日被告刘瑞虎以还车贷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息1分,并出具借条1张,由其老婆乔恩芳担保并签名。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刘瑞虎、乔恩芳未答辩,亦未��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条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二被告户籍证明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二被告系邻居关系,二被告系夫妻。2014年3月1日被告刘瑞虎因还车贷向原告借款,刘瑞虎出具借条。借条内容载明:刘瑞虎今借丁永恒50000元整,一年付利陆仟,后续再算;借款人刘瑞虎;2014、3、1号;刘瑞虎,乔恩芳。后原告催要,被告未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瑞虎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有被告刘瑞虎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其借款逾期后一直未予偿还,应当依法承担清偿责任,被告乔恩芳亦在借条上签名,且二被告系夫妻关��,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据中约定“一年计息6000元”,折算年利率为12%,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瑞虎、乔恩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永恒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15150元(利息自2014年3月1日计算至2016年9月18日,按照年利率12%计算),合计65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9元,减半收取计714元,由被告刘瑞虎、乔恩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燕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希伦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告知: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判决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视为放弃权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