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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2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国柱与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柱,陈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645号原告:李国柱,男,1974年2月12日生,汉族,皖寿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高黎煜,安徽高黎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明健,安徽高黎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涛,男,1985年4月28日,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柱诉被告陈涛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李国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国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4元,减半收取2482元,由原告李国柱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非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