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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民初3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3304号原告李某,女,1990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兴镇。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占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