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民初3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3304号原告李某,女,1990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兴镇。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占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