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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3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5-19

案件名称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戴成明、杨磊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戴成明,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3执332号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戴成明,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磊,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戴成明、杨磊罚金纠纷一案,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3)工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3)工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艳辉审判员 :刘国新审判员 :孙建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庆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