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申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笑一与魏在朝、陈树愔、宽慧、罗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宽慧,罗凝,魏在朝,陈树愔,陈笑一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申2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宽慧,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罗凝,女,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以上两位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菁,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位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睿,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魏在朝,男,195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雨石,江苏兢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树愔,女,195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笑一,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宽慧、罗凝因与被申请人魏在朝、陈树愔、陈笑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宽慧、罗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军审 判 员 杜燕审 判 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赵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