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2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黄务强与黎健、黄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务强,黎健,黄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22民初1538号原告:黄务强,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现住藤县。被告:黎健,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现住藤县。被告:黄惠,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现住藤县。原告黄务强诉被告黎健、黄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黄务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务强以要与被告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务强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黄务强负担。审 判 长 黄云杰人民陪审员 王巧梅人民陪审员 陈彦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