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民终17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欧阳海华与王艳娟、邓春阳、雷忆琴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阳海华,王艳娟,邓春阳,雷忆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民终17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海华,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技员,住湖南省桂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艳娟,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湖南省桂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春阳,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湖南省桂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忆琴,女,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湖南省桂阳县。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小忠,男,居民,住湖南省桂阳县,由桂阳县龙潭街道五云观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上诉人欧阳海华因与被上诉人王艳娟、邓春阳、雷忆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1民初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欧阳海华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且2016年8月25日一审法院就其缴纳诉讼费的情况向其核实时认可其自身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事实并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欧阳海华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时间内交纳上诉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故对欧阳海华的上诉应按自动撤回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欧阳海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XX审 判 员 雷金梅代理审判员 欧阳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晓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