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3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高子臣与黑龙江红兴隆农垦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子臣,黑龙江红兴隆农垦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3执416号申请执行人高子臣,男,1953年5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集贤县。被执行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友谊县红兴隆管理局。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6)黑8103民初4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子臣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6)黑8103民初4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期限限制。审判长 叶新国审判员 李云峰审判员 郑满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艳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