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谢秋月、田宁等与怀化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武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秋月,田宁,谌燕,王新浦,怀化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武建,朱泽,朱洪文,杨湖北,杨福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中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谢秋月,女,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田宁,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谌燕,女,195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申请执行人王新浦,女,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怀化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先锋路,组织机构代码79685578-3。法定代表人欧江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武建,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被执行人朱泽,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辰溪县。被执行人朱洪文,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被执行人杨湖北,男,194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被执行人杨福求,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申请执行人谢秋月、田宁、谌燕、王新浦与被执行人怀化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武建、朱泽、朱洪文、杨湖北、杨福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8日立案执行后,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怀化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金都景苑的有关房产,但所查封的房产因涉诉等原因至今无法处置,且经多方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又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谢秋月、田宁、谌燕、王新浦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于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以(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的申请执行人谢秋月、田宁、谌燕、王新浦与被执行人怀化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武建、朱泽、朱洪文、杨湖北、杨福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当前无法处置财产可以处置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晖代理审判员 黄渊发代理审判员 曾续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谌东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