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982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周红梅与安陆市汇吉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红梅,安陆市汇吉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2财保52号申请人:周红梅,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申请人:安陆市汇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李店镇十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6884933324。法定代表人:徐峰,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周红梅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安陆市汇吉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安陆市李店镇卓湾村5138平方米土地及附属物予以查封(土地证号:安土国用2012字第06**号)。申请人周红梅将其所有的位于安陆市德安中路面积75.94平方米的两间门面房屋提供担保(房产证号:安房产字第××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红梅因与被申请人安陆市汇吉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安陆市汇吉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安陆市李店镇卓湾村5138平方米土地及附属物予以查封(土地证号:安土国用2012字第06**号)。查封期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登记、转让、变卖、抵押等手续。二、将申请人周红梅所有的位于安陆市德安中路面积75.94平方米的两间门面房屋予以查封(房产证号:安房产字第××号)。查封期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房屋登记、转让、变卖、抵押等手续。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周红梅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