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聂成友、聂成才、聂成良、聂成荣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南充市石油南路小学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成友,聂成才,聂成良,聂成荣,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南充市石油南路小学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1703号原告:聂成友,男,194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顺庆区教育局退休公务员,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聂成才,男,195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万泰集团退休职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聂成良,男,194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原告:聂成荣,男,193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八一电影制片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金荣(四原告表弟),男,南充市顺庆区西城街道大北街社区推荐。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负责人:庞莹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蒙艳阳,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石油南路小学,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何雄,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利平,男,南充市石油南路小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成友、聂成才、聂成良、聂成荣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南充市石油南路小学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成友、聂成才、聂成良、聂成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饶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彤(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