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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刑初3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钱某虚开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

案由

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刑初358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女,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6〕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被告人钱某为了帮助罗某某(已判决)向上海民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发公司)收取工程款,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介绍他人为罗某某虚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7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356,000元,上述发票已经民发公司入账。经税务机关鉴定,上述发票均系伪造的假发票。2014年5月,被告人钱某为了帮助周某某(另行处理)向上海锦丽华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丽华公司)报销工程材料款,介绍他人为周某某虚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0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770,050元,上述发票中16份已经锦丽华公司入账。经税务机关鉴定,已入账的发票中14份发票系伪造的假发票,2份发票真伪无法判断。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钱某接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某、周某某的证言、民发公司提供的安装分包协议、锦丽华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采购及安装合同、项目经济承包责任状以及情况说明等、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客户交易查询凭证以及公司报销明细表、付款凭证、付款通知等、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鉴定证明、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违反发票管理制度,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钱某具有自首行为,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钱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俊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