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安庆峰与安彦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峰,安彦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安庆峰。委托代理人安妹松。被告安彦强。原告安庆峰与被告安彦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安庆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庆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9元,由原告安庆峰负担。审判员 王玉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盛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