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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安庆峰与安彦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峰,安彦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安庆峰。委托代理人安妹松。被告安彦强。原告安庆峰与被告安彦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安庆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庆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9元,由原告安庆峰负担。审判员  王玉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盛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