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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杜利民与陈丽、杜庭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利民,陈丽,杜庭吉,杜凯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696号申请执行人杜利民,男,1970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执行人陈丽,女,1963年4月8日生,现住所。被执行人杜庭吉,男,1957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所。被执行人杜凯鑫,男,1990年11月4诶生,汉族,现住所。本院在执行杜利民与陈丽、杜庭吉、杜凯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榆民四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大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