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3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原告蘧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蘧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初988号原告:蘧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平,系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强,系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虎,系陕西商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蘧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蘧某某诉称,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双方所生女儿蘧可馨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800元。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3月22日生一女孩蘧可馨。因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原告发现被告性格偏执、自控能力差、缺乏独立的人格意识,双方性格不合,争吵不断,导致夫妻矛盾激化升级,严重影响原告正常工作生活,二人于2014年10月分居至今,因离婚事宜协商未果,故向本院起诉。被告刘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于2010年11月登记结婚后一直在西安生活,经常居住地在西安市雁塔区,且原告第一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时即为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受理,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自此以后,被告即回丹凤父母家居住至今,期间也因看病在西安家里居住数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丹凤县人民法院或者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户籍所在地为商南县,但二人自在登记结婚后即离开商南超过一年以上,被告刘某某目前居住地为商洛市丹凤县,其并无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丹凤县人民法院管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刘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静代理审判员 刘 盼人民陪审员 杨德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