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3财保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120之一王乱辉与杨飞、赵县腾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乱辉,杨飞,赵县腾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3财保120号申请人王乱辉。被申请人杨飞。被申请人赵县腾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伟,经理。王乱辉与杨飞、赵县腾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冀0133财保120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杨飞驾驶的赵县腾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冀A×××××号小型轿车。王乱辉已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杨飞驾驶的车主为赵县腾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冀A×××××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少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