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1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颜芬、王达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颜芬,王达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1982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颜芬,女,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王达波,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颜芬、被告王达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9元,由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海燕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人民陪审员 鲁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