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1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黄韬与广西百色壮牛牧业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韬,广西百色壮牛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1执2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韬,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现住田阳县。被执行人广西百色壮牛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育镇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实验楼。法定代表人王章志,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黄韬与被执行人广西百色壮牛牧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2016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阳劳人仲字(2016)第3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8945.85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共计8995.85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广西百色壮牛牧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财产性权利等资信��况进行查询,发现在本案立案前,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已在另案中全部移送中院拍卖处理,待中院拍卖结束后进行参与分配。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执2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阳劳人仲字(2016)第3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 享审判员 陆朝新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