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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5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志军与李合作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军,李合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5484号原告:张志军,男,1967年7月26日生,汉族,新疆库尔勒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库尔勒市。被告:李合作,男,汉族,1964年1月14日生,汉族,新疆库尔勒市人,公司负责人,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军诉被告李合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