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宝贵与被告胡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贵,胡井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2民初2947号原告:杨宝贵,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殷翔宇,安徽殷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井海,男,1963年4月18日生,汉族,居民,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杨宝贵与被告胡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宝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翔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井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宝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从2015年8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本清息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胡井海因做生意需要先后于2016年3月14日、2016年7月21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0元、150000元,合计2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口头约定了利息。之后,原告催要借款,被告拖欠不还。被告胡井海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为:1、原、被告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及均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2、被告出具的借条两份,证明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50000元的事实。本院对原告的举证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公安机关出具,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证据2因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4日、2016年7月21日,被告胡井海以经营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先后向原告借款100000元、150000元,共计250000元,并给原告各出具借条一份。之后,原告向被告催告还款,被告拖欠未还,致成本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杨宝贵、被告胡井海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250000元,予以支持。原告诉请借款利息,因双方对利息未作约定,依法视为不支付利息,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井海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付原告杨宝贵借款250000元;二、驳回原告杨宝贵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计2550元,由被告胡井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友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金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