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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与李东、李晓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李东,李晓霞,李冠华,黄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地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中路126号。法定代表人柯杰,行长。被执行人李东,男,汉族,1966年1月13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被执行人李晓霞,女,汉族,1966年11月13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被执行人李冠华,男,汉族,1953年7月14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被执行人黄雪英,女,汉族,1956年8月9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东、李晓霞、李冠华、黄雪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博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李东应在判决书发生法律后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5061.30元,利息1451.76元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李晓霞、李冠华、黄雪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在被执行人李东的个人账户中已扣收12980.17元,已收回全部本金及利息,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茂电法博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蒋 兴审判员  陈瑞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晓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