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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6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兴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南通星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通州区兴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通星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陶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6715号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兴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仁和家园商铺33-1、33-2。法定代表人:陶允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客户经理。被告:南通星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炜建花苑6幢11号店面。法定代表人:金陶。被告:金陶。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兴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星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兴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广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伶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