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郝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郝刚,胡波,姚祖益,林兴财,郑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6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负责人:王丽,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郝刚,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14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胡波,男,汉族,生于1989年8月1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姚祖益,男,汉��,生于1973年3月5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林兴财,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14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郑晶晶,女,汉族,生于1985年11月20日,住四川省江油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13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郝刚、胡波、姚祖益、林兴财、郑晶晶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心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