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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民初7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段米方诉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米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7739号起诉人:段米方,女,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大莫古镇阿油铺村委会。委托代理人:石贵荣,云南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收到起诉人段米方诉被起诉人唐强的起诉状。起诉人段米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起诉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2、支付2014年11月19日至2016年10月18日期间的借款利息人民币368000元;自2016年10月19日起被起诉人按月利2%向起诉人支付利息至借款全部还清为主;3、由被起诉人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19日被起诉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起诉人借款人民币8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借款合同履行至2015年4月1日,双方重新订立了书面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3月31日,借款月利率3%,按季度支付利息等。因未按约定支付利息,经多次催要,被起诉人于2016年2月5日向起诉人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至2016年2月5日归还起诉人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208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被起诉人的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国际花园,起诉人的住所地为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大莫古镇阿油铺村委会,合同签订地为昆明市海源中路和成国际。起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在我院辖区,也无其他证据证明我院辖区与双方的争议有实际联系,故,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在《借款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无果双方均可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该约定无效,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段米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鲁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