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8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秀兰与刘淑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兰,刘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573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兰,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淑萍,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秀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2016)黑0828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张秀兰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刘淑萍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17950元,此款于2016年10月30日前给付;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解,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完毕后本案终结执行。二、如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本院将恢复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洪峰代理审判员 孙 斌代理审判员 杨文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 员代 文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