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4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4民初928号原告:吕某某。被告:杨某某。吕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吕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收取100元,由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嘉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