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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4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4民初928号原告:吕某某。被告:杨某某。吕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吕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收取100元,由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嘉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