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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16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邹远胜诉赵望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远胜,赵望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6288号原告:邹远胜,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红笑,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望帅,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原告邹远胜与被告赵望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邹远胜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邹远胜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远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8元,由邹远胜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