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16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邹远胜诉赵望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远胜,赵望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6288号原告:邹远胜,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红笑,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望帅,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原告邹远胜与被告赵望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邹远胜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邹远胜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远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8元,由邹远胜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