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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曹旭山、潘桂清与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旭山,潘桂清,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1086号申请执行人:曹旭山,男,1985年3月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潘桂清,女,1960年7月7日出生,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贵生,男,现住庄河市迎宾街8号2—5—2。被执行人:张伟,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现住东港市。本院在执行曹旭山、潘桂清与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闫长喜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