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伍家岗执字第004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伍家岗执字第00428-1号申请执行人董某,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李某,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在执行董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因董某要求过户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先解除抵押,再办理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勤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向江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