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1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简维亮简某甲、韩英新韩某甲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维亮简某甲,韩英新韩某甲,余华明余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81刑初16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简维亮简某甲,曾用名简维明,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农民。2010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6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诸暨市公安局民警抓获,2016年6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冀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冀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转逮捕。被告人韩英新韩某甲,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农民。2013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6年5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清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6年5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冀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冀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转逮捕。被告人余华明余某甲,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2016年6月28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民警抓获,2016年6月30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冀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9月7日被冀州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9经冀州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转逮捕。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检公诉刑诉(2016)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维亮简某甲、韩英新韩某甲犯盗窃罪,被告人余华明余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冀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维亮简某甲、韩英新韩某甲、余华明余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4月6日上午,被告人简维亮简某甲、韩英新韩某甲一同开车到枣强县新河国际公寓小区,韩英新韩某甲在外面望风,简维亮简某甲用开锁工具开锁进入21层2108房间被害人焦某家中,盗取一对犇鑫牌千足金耳环、一万足金吊坠。经冀州市发展改革创新局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312元。2、2016年4月7日上午,被告人简维亮简某甲、韩英新韩某甲前往冀州市日上滨湖小区,韩英新韩某甲在外面望风,简维亮简某甲用开锁工具开锁进入10号楼1单元1602房间被害人白某家中,盗窃苹果ipadmini2、一对老凤祥千足金耳钉、一条老凤祥千足金项链、一老凤祥宝石吊坠、一百泰牌千足金转运珠、一百泰牌千足金戒指及1400元现金。经冀州市发展改革创新局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799元。3、2016年4月8日上午,被告人简维亮简某甲、韩英新韩某甲前往冀州市锦绣滨湖小区,韩英新韩某甲在外面望风,简维亮简某甲用开锁工具开锁进入7号楼1单元1501房间被害人刘某家中,盗窃一女式衡百黄金牌戒指,一条女式衡百黄金牌项链,一对衡百黄金牌耳坠,一男式吉美黄金牌戒指以及2000元现金。经冀州市发展改革创新局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545元。4、2016年4月8日上午,被告人简维亮简某甲、韩英新韩某甲前往冀州市锦绣滨湖小区,韩英新韩某甲在外面望风,简维亮简某甲用开锁工具开锁进入6号楼1单元802室被害人陈某家中,盗取一个女式老凤祥牌黄金戒指,一个老凤祥牌黄金手链,一个老凤祥牌黄金项链和吊坠。经冀州市发展改革创新局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031元。5、2016年4月21日上午,被告人简维亮简某甲、韩英新韩某甲前往故城县富邦小区,韩英新韩某甲在外面望风,简维亮简某甲用开锁工具开锁进入1号楼1302室被害人张某家中,盗得现金2680元。2016年5月初,被告人简维亮简某甲、韩英新韩某甲二人将盗窃来的黄金首饰全部销赃于北京市昌平区世纪华联超市回收二手黄金的余华明余某甲,被告人余华明余某甲在明知这些黄金首饰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予以收购。综上,被告人简维亮简某甲、韩英新韩某甲共同参与实施盗窃五起,盗窃涉案数额40767元。被告人余华明余某甲涉案金额32679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余华明余某甲的亲属代其已经退赔被害人陈某被盗首饰折价款10031元,退赔被害人焦某被盗首饰折价款2312元,退赔被害人白某被盗首饰折价款4791元,退赔被害人刘某被盗首饰折价款15545元。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出具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书证。(1)衡水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二份。(2)冀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受案登记表、冀州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枣强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受案登记表、枣强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3)冀州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余华明余某甲的哥哥代其已经退赔被害人陈某被盗物品折价款10031元,退赔被害人焦某被盗物品折价款2312元,退赔被害人白某被盗物品折价款4791元,退赔被害人刘某被盗物品折价款15545元。(4)诸暨市公安局工业新城派出所出具对简维亮简某甲的抓获经过一份及诸暨市看守所羁押证明、清河县公安局刑警综合中队出具的对韩英新韩某甲的抓获经过一份、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焦王庄派出所抓获网上在逃人员经过。(5)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2014)清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一份。(6)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2、被告人简维亮简某甲、韩英新韩某甲、余华明余某甲分别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的供述。3、被害人陈某、刘某、白某、焦某、张某的陈述。4、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代其弟弟余华明余某甲来公安机关退赃。5、勘验、辨认笔录。(1)冀州市公安局让简维亮简某甲对余华明余某甲进行辨认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让韩英新韩某甲对盗窃现场进行辨认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让余华明余某甲对简维亮简某甲进行辨认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2)冀州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6、鉴定结论。冀州市发展改革创新局出具的冀州价认字(2016)第3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冀州发改认定(2016)4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本院认为,被告人简维亮简某甲、韩英新韩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冀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简维亮简某甲、韩英新韩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二被告人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多次流窜实施入户盗窃作案,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重处罚;被告人余华明余某甲案发后其亲属能够代其全部退脏,并已发还各失主,视情节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简维亮简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767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被告人韩英新韩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767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被告人余华明余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简维亮简某甲、韩英新韩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退赔失主白某振华被盗苹果ipadmini2折价款人民币1170元、被盗老凤祥宝石吊坠折价款人民币838元、被盗现金1400元,连带退赔失主刘某海珍被盗现金人民币2000元,连带退赔失主张某传学被盗现金人民币26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董方林人民陪审员 李向飞人民陪审员 赵建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爱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