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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沁阳市兰煜煤炭物流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沁阳市兰煜煤炭物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808号原告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太行路50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勇,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沁阳市兰煜煤炭物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西万镇景明村西北。法定代表人王云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云锋,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沁阳市兰煜煤炭物流销售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36元,减半收取6718元,由原告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訾东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春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