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3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北斗导航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揭阳市人民政府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26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北斗导航技术有限公司,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100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赖天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群,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静,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北斗导航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法定代表人:林晓,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辉,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区。上诉人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1259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上诉人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诉称:一、本案并非知识产权法院所管辖的范围。本院被上诉人起诉是基于各方签订的涉案《珠三角卫星导航应用示范系统项目合同书》,讼争法律关系的根本在于项目合同书的签订、履行、终止等过程。本案实属合同纠纷而非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原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错误。二、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并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案,项目合同书的主要建设内容为揭阳市重点车辆监控管理系统,因此,涉案项目合同书的合同履行地实际上在揭阳市。并且,本案中另一被告揭阳市人民政府作为签订项目合同书对丙方,其住所地也在揭阳市榕城区,因此,揭阳市与本案有着最密切的联系,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由揭阳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本案是源于《珠三角卫星导航应用示范系统项目合同书》的履行产生的纠纷,《珠三角卫星导航应用示范系统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建设项目为揭阳市重点车辆监控管理系统,涉及软件规划设计、开发、试运行及验收等,本案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方约定履行中发生争议的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故上诉人认为应当由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并审理没有依据。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故本案应由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管辖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