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25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榆林神宇汽贸有限公司与石甜、刘宝成、席小涛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神宇汽贸有限公司,石甜,席小涛,刘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5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榆林神宇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原210国道亮鑫苑小区1楼。法定代表人:常东如,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石甜,女,生于1987年7月5日,汉族,陕西省靖边县人,现住陕西省靖边县东坑镇宋渠村*组***号,居民。被执行人席小涛,男,生于1985年2月22日,汉族,陕西省靖边人,现住陕西省靖边县东坑镇宋渠村*组***号,居民,系被执行人石甜之夫。被执行人刘宝成,男,生于1984年9月25日,汉族,陕西省靖边县人,现住陕西省靖边县东坑镇陆贾山村**组***号,居民。本院执行的榆林神宇汽贸有限公司与石甜、刘宝成、席小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榆林神宇汽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垫付款53795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29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80元、申请执行费71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5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庄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