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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02刑初26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公诉刑诉(2016)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5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郴州市北湖区天龙站公共厕所旁,趁被害人周某某在的士车上睡着之际,将周某某一部白色苹果6(16G)手机盗走。当天23时许,民警在张某某家中鞋柜上发现被盗的白色苹果6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76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阶段对被害人周某某进行了赔偿,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及周某某的证言、被盗手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审理期间,本院委托了郴州市北湖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社区矫正评估调查,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7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张某某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可能性不大,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综上,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文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