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7民初3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宏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宏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3420号原告:重庆市宏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50084151M。法定代表人:陈兵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鑫(系特别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斌,男,1987年6月8日生,汉族,巫山县委员会老干部局职工,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宏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宏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宏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宏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宏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市宏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方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溧艾星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