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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沈殿利诉刘晓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殿利,刘晓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6民初652号原告沈殿利,男,汉族,1974年5月4日出生,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被告刘晓锋,男,汉族,1980年4月22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原告沈殿利诉被告刘晓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大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佟丰、刘玉华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殿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晓锋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殿利诉称,被告刘晓锋因建筑使用瓷砖在沈殿利处拉走价值8000.00元的瓷砖,约定货到付款,刘晓锋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沈殿利于2016年3月3日向刘晓锋主张还款时,刘晓锋仍未还,但出具欠据一份。上款及利息160.00元拖欠至今未付。沈殿利诉至法院,要求刘晓锋偿还欠款8000.00元,支付利息1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沈殿利提供的证据有:1、欠据一份;2、通话录音一份。被告刘晓锋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出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沈殿利与被告刘晓锋系朋友关系。刘晓锋因建筑使用瓷砖在沈殿利处拉走价值8000.00元的瓷砖,约定货到付款,后刘晓锋拖欠未付,沈殿利于2016年3月3日向刘晓锋主张还款时,刘晓锋出具欠据一份。上款及利息160.00元拖欠至今未付。庭审中,沈殿利要求刘晓锋偿还欠款8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放弃主张欠款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沈殿利提供的欠据一份;通话录音一份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沈殿利提交的欠据、通话录音,足以证实被告刘晓锋欠沈殿利货款8000.00元的事实。沈殿利要求刘晓锋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对于沈殿利放弃欠款利息的主张,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采纳。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晓锋偿还沈殿利欠款8000.00元。上款待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刘晓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大伟代理审判员  佟 丰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英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