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9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蔡良胜与被告洪于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良胜,洪于桐,林秀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9650号原告:蔡良胜,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鹏,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铭沂,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于桐,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林秀贤,女,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蔡良胜与被告洪于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后,蔡良胜以该债务发生在洪于桐、林秀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申请追加林秀贤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蔡良胜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铭沂、被告洪于桐、林秀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良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洪于桐、林秀贤共同偿还蔡良胜货款112973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事实和理由:洪于桐因需向蔡良胜购买布料,并于2015年2月16日出具欠款凭证一份交由蔡良胜收执,确认截止至2015年2月16日,结欠蔡良胜货款1129730元,至今未还。本案债务发生在洪于桐、林秀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洪于桐辩称,欠款属实,但目前经济困难。林秀贤辩称,欠款属实,但生意上的事情其不清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蔡良胜诉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蔡良胜与洪于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欠款凭证为证,足以认定。双方因买卖合同关系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洪于桐应当积极履行偿付货款的义务,故蔡良胜要求洪于桐偿付欠款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当事人对于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利息均未作明确约定,蔡良胜可以随时要求洪于桐履行还款义务,蔡良胜起诉之日可视为其向洪于桐主张权利之日,故蔡良胜所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可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8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因上述债务是发生在洪于桐、林秀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洪于桐、林秀贤在庭审中也确认,其向蔡良胜购买的布料用于加工牛仔裤,并以此经营所得用于家庭生活的经济来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共同偿还。综上所述,洪于桐、林秀贤尚欠蔡良胜货款1129730元,依法应当偿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洪于桐、林秀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蔡良胜货款1129730元,并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68元,减半收取计7484元,由洪于桐、林秀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永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清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