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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2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王存宝与高密市恒利五金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存宝,高密市恒利五金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2219号申请执行人王存宝.被执行人高密市恒利五金厂。本院在执行王存宝与高密市恒利五金厂劳动工资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劳人仲案字[2016]第2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