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执2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王存宝与高密市恒利五金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存宝,高密市恒利五金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2219号申请执行人王存宝.被执行人高密市恒利五金厂。本院在执行王存宝与高密市恒利五金厂劳动工资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劳人仲案字[2016]第2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