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4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姬正亮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姬正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4009号罪犯姬正亮,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0)天法刑初字第5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姬正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姬正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姬正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5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姬正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姬正亮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五次,2016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9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姬正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姬正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