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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5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大连瓦房店机械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与林秋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瓦房店机械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林秋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5170号原告:大连瓦房店机械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君,该公司经理。被告:林秋尧。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瓦房店机械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秋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大连瓦房店机械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连瓦房店机械轴承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林秋尧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瓦房店机械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大连瓦房店机械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曲伟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雯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