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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22民初4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何照凯与唐海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照凯,唐海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2民初4350号原告:何照凯,无固定职业。被告:唐海彦,无固定职业。原告何照凯与被告唐海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何照凯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照凯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何照凯负担。审 判 长  金 晶人民陪审员  王学粉人民陪审员  赵林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