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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10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罗青与黄振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青,黄振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10739号原告罗青,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黄振强,男,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青与被告黄振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青与被告黄振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青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青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涂子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媛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