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执3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胜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胜良,朱锋刚,郭建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75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德盛路55号。法定代表人:程其海,董事长。被执行人:葛胜良,男,汉族,1955年11月1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朱锋刚,男,汉族,1982年3月12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郭建娣,女,汉族,1960年2月29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4民初336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葛胜良、朱锋刚、郭建娣在(2016)浙0604执375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葛胜良、朱锋刚、郭建娣银行存款人民币28535.89元(含执行费323.19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莉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