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7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诉郑占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郑占起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7730号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东外大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安俊峰,所长。委托代理人史海阔,男,1981年7月6日出生,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员工。被告郑占起,男1961年6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与被告郑占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钰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康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