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7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重庆华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持正链传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持正链传动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7644号原告重庆华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罗云乡农会路3号政府办公楼B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0693P。法定代表人秦大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持正链传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白鹤村白鹤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58016237-1。法定代表人王慧刚,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持正链传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华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480元,减半收取8240元,由原告重庆华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光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洁瑶 来源:百度“”